原告某物业公司(甲方)与被告石某(乙方)签订《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》
,缴违缴或加付金甲方承担相应的任性法律责任;如乙方违反协议
,原告经公告等方式催讨无果
,物业违约且于交费期满前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,缴违缴或加付金称物业公司服务管理不到位。房租等代收代缴服务(代收代缴费用不属于物业服务费用)。不予支持
。法院判决石某付原告2015年1月12日至2017年4月1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4490.64元 、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 、燃(煤)气费
、环境卫生 、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
,该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 、应当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,